港口建設管理規定(200705)
礦井除塵風機的管理規定
最新深基坑工程管理規定
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規定一、施工工地大門及圍護 1、施工工地的大門和門柱應牢固,美觀,高度不低于2M。沿城市主要街道工地的門柱應為矩形或正方形,短邊不小于0.36M。 2、施工現場圍墻應封閉嚴密、完整、牢固、美觀,上口要平,外立面要直,高度不低于1.8米。沿街圍墻按地區要求使用金屬板材、標準塊材砌筑、有機板材、石棉板材或編織布、苫布等軟質材料拉緊繃直。 3、施工工地應在大門外附近明顯處設置寬0.7米,高0.5米的施工標牌,寫明工程名稱、建筑面積、建設單位、設計單位、施工單位、工地負責人姓名、開工日期、竣工日期等內容。字體規整、明潔美觀,設置高度底邊距地面不低于1.2米。 4、大門內應有施工平面布置圖,比例合適,內容齊全,一般以結構施工期平面圖為主,也可分基礎期、結構期、裝修期分別設置平面圖。還應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板、消防保衛管理制度板、場容衛生環保制度板、內容簡明、實用,字跡工整規范。 二、臨時設施 1、利用施工現場或附近的現有設施(包括要拆遷但可暫時利用的建筑物),在建工程本身的建筑物
第一條 為加強水文設備的管理,不斷提高水文、水質信息采集、傳輸和處理的技術水平,根據《水利部設備管理制定》,結合水文工作的特點,特制定本規定。
高壓、特殊管道施工管理規定
論文簡介:重慶市城市規范管理技術規定,希望對大家有用 投稿網友:lf15215047463 上傳時間: 2013-03-20
論文簡介:為實現規劃管理的標準化、規范化和法制化,保證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》、《武漢市城市規劃條例》等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,制定本規定。 投稿網友:komattana 上傳時間: 2013-09-05
氧氣、乙炔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1 、運輸、儲存和使用氣瓶時避免激烈振動和碰撞沖擊,防止氣瓶直接受熱。 2 、嚴禁氧氣瓶與乙炔瓶等易燃氣瓶混裝運輸。 3 、氧氣瓶與乙炔瓶距離明火不少于 10 米,氣瓶間距離保持 5 米以上。 4 、開啟瓶閥時,用力要平穩,操作者應
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7號 《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》已于2003年7月1日經第11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。現予發布,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。部長 汪光燾二○○三年九月十九日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提高城市的綜合抗震防災能力,減輕地震災害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》等有關法律、法規,制定本規定。 第二條 在抗震設防區的城市,編制與實施城市抗震防災規劃,必須遵守本規定。 本規定所稱抗震設防區,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區(地震動峰值加速度≥0.05g的地區)。 第三條 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專業規劃。在抗震設防區的城市,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必須包括城市抗震防災規劃。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的規劃范圍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相一致,并與城市總體規劃同步實施。 城市總體規劃與防震減災規劃
剛接到命令要求編制本單位[10kV配網結線圖管理規定],那位大哥有的,請支援一下.或用其它資料交換,本人負責配網運行,有大量這方面的資料,如要交換請提出.送分亦可.
某公司質量管理獎罰規定
[size=14.6667px]分享一篇建筑中城市消防規范,內容很完整,資料整理來源 [size=14.6667px]--- [size=14.6667px]眾智建筑資源 城市消防規劃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城市防火滅火能力,防止和減少火災的危害,根據
關于危險廢物運輸管理規定
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《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》的通知 發改能源[2006]13號 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、經委(經貿委)、物價局,中國人民銀行,電監會,國家電網公司、南方電網公司,中國華能集團公司、中國大唐集團公司、中國華電集團公司、中國國電集團公司、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、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、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、國家開發投資公司,國家開發銀行、中國工商銀行、中國建設銀行、中國銀行、中國農業銀行、中國民生銀行: 為了貫徹落實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》,規范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管理,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產業的更快發展,特制定《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》,現印發你們,請按照執行。附件:《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二○○六年一月五日 主題詞:可再生 發電 規定 通知附件: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第
執業注冊管理注冊建筑師、結構工程師(首次注冊、變更注冊、繼續注冊): 辦理依據: 1 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》(國務院第 184 號令); 2 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》(建設部第 52 號令); 3 、建設部、人事部《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》(建設 1997 ) 222 號) 4 、《關于印發 < 一級注冊建筑師、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管理工作規程 > 試行》的通知》(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注建 [2001]16 號) 5 、關于印發《注冊建筑師執業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》的通知【建設( 1996 ) 624 號】 6 、關于印發《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》的通知【建設( 1998 ) 229 號】 7 、關于對注冊執業人員重新注冊有關規定的說明【建設市( 2000 ) 30 號】 8 、關于加強勘察設計市場準入管理的補充通知 【建設( 2000 ) 17 號】 提交(攜帶)材料: 首次
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37號《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》已經2004年8月24日建設部第4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,現予發布,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。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二○○五年二月四日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、設計注冊工程師的管理,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秩序,提高建設工程勘察、設計質量與水平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、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》等法律法規,制定本規定。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(以下簡稱注冊工程師)的注冊、執業、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,適用本規定。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工程師,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工程師資格證書(以下簡稱資格證書),并按照本規定注冊,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(以下簡稱注冊證書)和執業印章,從事建設工程勘察、設計及有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。 未取得注冊證
解讀1:注冊建造師的概念。現在有的人說自己是建造師或者是注冊建造師,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觀點,取得了證書可以稱之為建造師,但不能稱為注冊建造師,只有取得建造師資格證書,并按規定注冊,取得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,并且要記住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及從事相關活動的人員。這兩者是有區別的,光是建造師沒有什么意義,要是注冊的才行。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建造師,是指通過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資格證書(以下簡稱資格證書),并按照本規定注冊,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注冊證書(以下簡稱注冊證書)和執業印章,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及從事相關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。解讀2:建造師的監管部門:國務院鐵路、交通、水利、信息產業、民航等各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監管。這表明十個專業并非是同一個部門進行監管,也需要跨部門配合。而且行政區域內的建造師注冊、執業活動監管是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”。解讀3:申請初始注冊的條件:其中的第(一)、(二)、(四)條與以往的監理和造價初始注冊條件類似,但第三)條耐人尋味,照這一條件,應該是先繼續教
給考監理工程師的易友們!